京国税发〔2009〕10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21
|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程序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