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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闽国税流[1999]074号、闽国税流[2001]26号文件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闽国税函〔2009〕1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5-15
闽国税函〔2009〕1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5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对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进行了重新规定,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4号)等相关文件。
       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调整,经研究决定,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雕刻工艺品总厂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流[1999]074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以天然原料为原料生产陶瓷等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批复》(闽国税流[2001]26号)等两份文件。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相关货物的增值税征收,自2009年7月1日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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