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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 豫国税函〔2009〕152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函〔2009〕1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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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应按照规定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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