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征字〔200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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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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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云地税征字〔2009〕25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的批复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的请示》(昆地税征字〔200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项规定“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执行。 二、对何种情况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及其有效期限问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第十条第四、五、六款,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执行。对不核发任何税务登记证件,涉及征税开票问题,在省局数据大集中系统操作中,按“零散户”处理。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打字:罗影发 校对:征收管理处 周礼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