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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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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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经批准, 2009年1月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组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有限公司)。联通集团公司的固网网络由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负责固网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等收入,并按规定标准向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现就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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