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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09〕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5-05
深国税发〔2009〕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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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2008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暂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国税发〔2009〕81号文第五条的要求增加报送如下材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二○○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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