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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 青国税发〔2009〕82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国税发〔2009〕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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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每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干部对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学习。同时,要做好《办法》的宣传和所得税政策的辅导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年度纳税申报前的宣传、培训、辅导等服务工作,使每个纳税人都能够及时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及具体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纳税人有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减免税审批事项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上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省局上报本地区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四、各地国税机关在贯彻执行新的《办法》中有什么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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