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126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3
|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北京卷烟厂在卷烟包装标识改用健康警语的次月,将卷烟样品报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内容及数量如下: (一)实物样品:包括条、筒及单包(或其他形式)卷烟实物各1套; (二)外包装样品:包括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包装及单包包装各3套。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北京卷烟厂报送的卷烟样品后,需按通知规定建立卷烟样品扫描图像,并填列《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连同企业报送的卷烟样品一并报送市局。 2009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