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9〕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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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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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九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