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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347
核心提示: 川国税函〔2009〕79号 全文有效成文
 
川国税函〔2009〕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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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今年初,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我省国税系统2008年“三代”税款手续费的收支结余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实地抽查了部分市、县局。抽查发现有的单位委托代征税款工作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如扩大委托代征的纳税人范围、委托代征资料不齐全、综合征管系统中的委托代征信息不完整、与纸质资料不一致、受托代征单位解缴税款不及时等。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款管理,降低执法风险,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加强委托代征的审批管理
从2009年5月1日起,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必须经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即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为委托代征税款的审批机关。经审批后,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含市州局直属分局)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二、严格委托代征范围
国税机关纳入委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控制在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范围内。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仍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发[2003]151号)的规定界定。除异地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可纳入委托代征范围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委托代征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委托代征范围或者搞虚假委托代征。
三、规范委托代征资料管理
委托代征税款的国税机关和受托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税款审批文书、协议和证书等资料必须建档管理,国税机关应帮助和督促受托单位建立健全代征税款票证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票证安全、档案齐全。同时,国税机关必须确保综合征管系统的相关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特别是对结报缴销的代征税款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录入系统。
四、加强对受托代征单位的管理
负责审批委托代征和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特别是应加强对受托代征税款人员的税收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检查,坚持年审制度,确保代征单位和人员正确执行税收政策、依法开具和保管完税凭证、保证税款及时结报缴销,严禁收取税款不开具完税凭证、开具非法凭证、不足额开具等行为,严禁截留税款。
五、各市、州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于5月底前对本地范围的税款代征委托单位及受托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委托代征范围是否合法,委托程序、委托协议、委托证书的签订是否规范,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综合征管系统电子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受托代征单位执行政策是否准确,开具及保管完税凭证是否规范,结报缴销税款是否及时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对造成税收流失、涉及违法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局于6月20日前按《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向省局报送清理情况。
六、此前省局有关委托代征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
 
 
 
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户、万元、%

统计时间
清理前
清理后
委托代征
单位
(户数)
合   计
 
 
其中: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
 
 
实行委托代征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户数、金额)
户数
合   计
 
 
其中: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企业
 
 
纯企业所得税
纳税企业
 
 
个体工商户
 
 
代征税款
金额
合   计
 
其中: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企业
 
纯企业所得税
纳税企业
 
个体工商户
 
代征税款金额占同期全部
入库税款比例
 

注:本表中“清理前”统计时间为2009年3月底, “清理后”统计时间为2009年5月底。“代征税款金额”统计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的委托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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