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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明确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 大地税函〔2009〕55号 全文有效成文
 
大地税函〔2009〕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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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各基层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方便源泉控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34号)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下设的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代征技术合同印花税。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一律由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代征印花税。具体委托代征工作由西岗区地税局与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52号)规定执行。
二、对未在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各基层局应当采取按合同征收或核定征收等方式,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三、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印花税票和印花税销售凭证的领用及税款解缴等工作,并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票证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大地税二[1995]030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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