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财〔2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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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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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办公室、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国税系统2009-2010年度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总局在《通知》中转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见附件1)第一部分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较以前年度作了较大调整,各级国税局在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计算机通用软件、网络设备、投影机、传真机、复印机和汽车(指轿车、面包车)等项目,2009-2010年继续由总局实行协议供货。各级国税局采购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73号)和总局关于IT类协议供货、汽车类协议供货、办公用品类协议供货等有关规定执行,有效掌握规定中的二次竞价、二次竞标等方法,充分发挥价格竞争机制的作用,不断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对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除上述总局已经实行协议供货以外的其他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采购: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浙江省集中采购统一目录和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67号)文件规定属于浙江省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为节省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各级国税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省级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组织集中采购,并按照总局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工程),应上报省局由省局转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或由总局授权采购。 2.除总局、省级和地方政府未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外,省局未统一实施集中采购前由市、县国税局填报《浙江省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附件3,一式三份)上报省局,按照省局批复意见办理有关采购事宜。 (三)采购属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凡国税系统已经实行协议供货的,按照国税系统协议供货规定执行;国税系统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节能、环保的文件规定,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确定的产品范围内依法组织采购。 在执行过程中,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调整的,省局将及时转发相关文件,各级国税局可以在中国税务政府采购网(http://www.ctaxccgp.com.cn/swcg/)上进行查询,也可以在省局“FTP://省局/财务处/政府采购/总局协议供货相关资料”目录中进行下载查询。 二、规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各级国税局在执行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见附件2)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各级国税局不得自行采购,如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的,应填报《浙江省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报省局,由省局报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依据批复意见办理采购事宜。 (二)信息化采购项目中的UPS电源、视频会议设备、存储设备项目的采购,按照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总局已经集中采购或在金税三期工程将要集中采购的存储设备、工具软件、信息安全产品、小型机、集成服务、骨干网络线路租用等项目,以及相关设备项目的售后服务、续购技术服务等,各级国税局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增购的,应填报《浙江省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一式三份)上报省局,由省局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申请跟标采购。 (三)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税软件等税收业务软件,各级国税局不得重复采购。省局统一规划的税收业务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与服务项目,由省局组织集中采购。各级国税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再次开发的或者在省局采购的技术服务之外另行采购技术服务的,涉及的合同签署及费用由各级国税局自行承办,服务费用的支付标准不得高于1.8万元/人月,同时应及时与省局有关部门沟通,避免在软件开发和费用支付上出现重复。 (四)税务制服、标识的采购,继续由各市地局根据需要,按照统一招标确定的价格和需求数量,同省局招标确定的制作商、总局统一招标确定的税务标识中标供货商,直接签订采购合同和办理合同款项支付等工作。 (五)税务票证印制项目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印制等,继续由总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集中采购;税务登记证的印制将继续执行税务总局签订的合同,各市地局需要在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合同规定数量之外追加采购的,由各市地局根据中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六)按照总局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公用房建设及统一组织的修缮(含宿舍)和装修工程项目,由各级国税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认真组织采购,并加强对工程采购工作的管理。 三、合理确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加强分散采购管理 各级国税局采购2009-2010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一)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者批量)10万元以上、工程50万元以上的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各级国税局要进一步提高分散采购管理水平,重点加大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规定以外税务票证印制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工作力度,逐步将税务票证印制等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四、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国税局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上报省局,由省局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五、进一步完善跟标采购 总局统一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包括已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各级国税局需要跟标采购的,必须上报省局,由省局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申请跟标采购。 六、加强进口产品审批管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办〔2008〕248号)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各地由于工作需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应遵循以下报批程序: (一)提交申请。需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将相关资料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并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4)、《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以及项目和预算的情况说明。 (二)专家论证。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省局委派熟悉采购和技术方面的人员参加论证,阐述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论证结束后,由专家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三)上报审批。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照规定,通过软件系统将进口产品采购申请资料上报财政部进行审批。 (四)授权批复。财政部批复后,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的形式批复省局,由省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五)上报备案。每年12月,省局根据规定和各地上报的有关资料,将全省国税系统当年采购进口产品的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包括供应商名称、合同金额、采购数量、名称和品牌、合同订立时间等,上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上报财政部备案。 七、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表的编报工作 由于《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总局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了较大调整,总局将对2009年、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有关报表进行修订,各级国税局在编制2009年、2010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表时,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软件和参数(另行下发)上报报表,确保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表的编报质量。 本通知规定执行期限为2009、2010两个年度,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3.浙江省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1、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特种车辆(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雷达等专业工作的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附件2: 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以下项目,必须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附件3: 审批编号: 浙江省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需填报一式三份,内容较多的可另附说明并盖章。 附件4: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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