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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9〕107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发〔2009〕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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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103号)
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10号)
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豫国税发[1996]063号)
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328号)

 

                            二OO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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