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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 财税〔2009〕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财税〔2009〕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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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单位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抄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天津、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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