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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 赣国税发〔2009〕55号 全文有效成文
 
赣国税发〔2009〕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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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6年江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税定额标准的请示》(赣国税发〔2006〕42号),经省政府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此定额标准继续执行。

  财税〔2009〕23号.DOC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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