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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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津国税际〔2009〕13号 全文有效成文
津国税际〔20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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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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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到中国境外投资、并控制所投资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中国境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2.中国境外被投资企业情况说明(包括成立时间、投资方、投资金额、所占比例以及经营范围等)。
3.中国境外被投资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的所属年度、金额,可免予计入当期所得的金额等有关情况说明。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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