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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71
核心提示:国税函〔2009〕19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31
国税函〔2009〕1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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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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