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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 桂地税字〔2009〕15号 全文有效成文
 
桂地税字〔2009〕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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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9号)中关于“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非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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