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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27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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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法
(一)加强户籍管理。完善“国地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平台”的功能,在“设立登记”信息已经实现共享的基础上,逐步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停复业管理纳入信息交换平台。加快国、地税税务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建设,协调工作步骤,共同采取措施,防范漏征漏管和走逃现象的发生。加强注销户检查,防止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
(二)强化普通发票管理。开通网上发票自助查询系统,并以此为基础通过逐步开通12366语音发票查询、手机短信发票查询等形式,为纳税人和公众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途径。配合总局完善CTAIS2.0中税控收款机相关业务需求,实现两个系统的实时协调运转,推进税控收款机网上抄报税功能实现,在全市私营以上商业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中推行。计划2010年上半年全市取消私营以上商业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手写版普通发票,2011年底前全市取消商业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手写版普通发票。
(三)严格欠税管理。对欠税企业逐户进行核查,了解具体情况,逐户进行清缴。加强欠税公告的后续管理。对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应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欠税纳税人申请破产,主管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
(四)充分发挥信息化保障作用。继续做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进一步完善系统管理维护制度,统筹市局与分局、内部与外部技术力量,加大信息系统运行保障力度,重点做好综合征管、增值税管理、退税审核、车辆购置税等税收信息系统维护管理,确保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在市局统一安排下,进一步扩大推行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模式。
(五)完善和创新管理方式。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大力度,扎实做好“票表比对”工作,做到应审必审,逢疑必核。针对目前海关缴款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海关缴款书的审核检查和定期清查工作。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有关征税政策,对经营废旧物资行业进行异常变动跟踪和税源监控。
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落实驻厂管理制度,按日跟踪生产经营情况,做好成品油产、销、存日常监控和指标配比分析,掌握各品种油品的波动范围,重点监控企业是否存在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情况,同时单独统计分析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变化。
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根据总局统一部署,落实对跨地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的交叉检查工作,认真核对总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向异地二级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税款情况,保证外埠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足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和分析应用软件,为汇算清缴数据后期利用分析及组收工作奠定基础。
(六)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和完善。在条件成熟的局推行大组管理。建立对大组组长的激励机制。探讨建立税收管理员绩效考核机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七)继续加强国税和地税协作。建立国地税税收工作协作制度,在加强税收征管、拓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等领域,加强国地税合作,进一步整合资源,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税收监管水平。通过联合办理涉税业务、交换涉税数据信息、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密切双方协作,搭建方便、快捷的国地税税收管理平台,及时交流、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征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二、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一)加强涉税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完善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加强数据质量监控,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紧紧围绕税收征管中心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应用机制,推进“综合数据平台”应用,各局应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多种形式数据应用,为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供基础保障。结合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组织收入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综合数据平台”业务功能,实施“综合数据平台”三期建设。加大基层数据支持力度,开发推广“CTAIS2.0数据导出工具”,为各局开展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数据支持。各局要充分利用涉税数据和分析结果,强化税源管理,做好收入组织工作。
(二)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设立“流转税政策效应评估分析岗”,把增值税转型改革等政策对我市税收收入、经济运行的影响作为分析主线,掌握和全面监控重大政策运行状况和执行效果,分析政策的实践结果与预期目标差异,及时采取主动措施,强化收入和税源管理,促进税收的科学化决策和精细化实施。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预测工作,特别是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和经济税源分析,准确把握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形势,掌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
(三)进一步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加强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建设,在消费税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监控范围97%以上的税源)和营业税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监控范围100%税源)的基础上,做好全市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四)深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推进综合纳税评估制度建设,规范纳税工作流程,逐步实现评估工作的“单一主管”和基层工作的“各税统评”,切实提高评估工作效率。研究探讨与评估结果对应的纳税人分类和风险级别体系,为管理和服务提供依据。按照总局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平台的试点。
按年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数据分析》,采用趋势分析和结构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上一年应纳税额趋势进行描述,并分别对当年应纳税额走势和重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按年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民经济行业增值税税负率》,为增值税纳税评估提供参考指标。发布《增值税纳税评估模版及模版解析》,为增值税纳税评估提供操作模板。
建立联动机制,深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合总局具体工作要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相结合,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初评,在此基础上,将新企业所得税法重大政策调整项目以及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动影响较大的项目,作为企业所得税深层次评析的重点,形成稽查案例、汇算申报和重点评估的联动机制。
规范税收日常管理与稽查业务之间的互动,建立适合本局特点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按照《税源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业务衔接办法》(京国税发[2008]103号)的要求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要加强案件的查处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对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规范的账务处理,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查处执行结果;管理部门要根据稽查部门反馈的信息加强日常管理,推进以查促管。要建立纳税评估复核和评估质量考核制度,适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抽核和互核。
(五)强化税源管理。以分类管理为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给予不同的管理和服务策略。对大企业,以防范重大税收风险和引导企业遵从为主,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入户辅导等形式,加强对大企业的纳税服务,解决大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实际问题。对中小企业,按照不同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程度再进行细分,根据类别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核定征收。
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管理。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夯实个体征收管理基础,堵塞税收漏洞,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全市集贸市场代开发票行为,全面取消集贸市场手写版发票,推广使用计算机开票系统工作。
(六)加强国际税源监管。认真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源管理。加强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管理,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准确判定对外支付业务,坚持做好后续跟踪管理。注重对开具税务证明限额以下的非居民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的专项检查。多渠道、多手段获取并利用非居民税源信息。
贯彻落实《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全面加强反避税管理。以全面推行关联申报为契机,切实加强纳税服务工作。以关联申报资料的深入分析为抓手,积极开拓反避税新领域。以非居民管理为重要辅助,大力拓宽反避税案源。
(七)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确保退税进度,及时审核退税。做好出口退(免)税计划管理工作。加强监控,警惕出口骗税新动向,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要通过监控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退税申报和审核当中存在的错误和异常问题,把退税监控核查工作,从单纯的防骗目的向促进出口退税管理整体水平提升拓展。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
(一)按照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对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和医药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对未实施过税务稽查的或3年以上未实施过税务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二)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对部分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检查工作。有计划的部署对银行、保险、发电、通信、石油化工5个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自查工作,选择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三)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在去年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广挖线索,结合检查的行业将“使用假发票”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密切国税、地税部门间的协作,在打击违法发票“卖方市场”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买方市场”。协同公安部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严打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
(四)加强“金税”和发票协查工作,发挥其在案件查处中的作用。以现有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加强案源管理,落实协查责任,提高委托发函的准确率,受托回函按期回复率继续保持100%,充分发挥协查系统为案件服务的作用。
 
               20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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