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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 青国税函〔2009〕143号 全文有效成
 
青国税函〔2009〕1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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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对内对外的培训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等文件精神。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深入企业进行辅导、以及利用税法宣传月活动等形式,做好对辖区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为关联业务往来的纳税申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工作。企业关联业务申报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申报程序,积极认真地做好企业关联业务申报的受理、审核工作。同时,按照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的有关要求,做好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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