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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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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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市地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征收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稽查工作协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8〕741号,以下简称《协作意见》),进一步整合税务稽查资源,降低税务稽查成本,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现税务稽查文明执法工作,以加强青岛市国税局和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工作信息互通和合作,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现结合我市国、地税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税务稽查协作实施意见: 一、成立稽查工作协作领导小组 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是整合税务机关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依据《协作意见》的要求成立由市国、地税局稽查局局长为组长,稽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工作协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处理青岛市辖区内稽查工作协作有关事宜,并对各区(市)稽查工作协作开展情况进行适时督导,以提高稽查工作协作质效,确保形成国、地税稽查各单位整体互动的良好局面。“协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调稽查计划。适时研究分析双方的稽查计划和安排部署,找出双方计划上的交叉点和联系点,对能够且需要双方共同实施的稽查业务,及时组织协调,制定相应协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协作工作,协调解决双方在协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双方联合检查、会同检查以及委托检查等协作的开展。 (三)解决稽查协作中的纠纷及争端,双方对同一案件的定性、处理、处罚及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存在分歧时,适时进行协调。 (四)交流稽查信息,建立快速联动机制。及时传递、交流、通报重要的稽查中发现的涉及对方管辖范围的违法案件。适时处理双方协作中的突发事件。对重大偷税案件或突发案件,快速、高效组织国、地税稽查部门派出人员处理紧急事务。 (五)负责案件的移交和转办,以及认定案件是否达到移送公安的标准。凡需要在国、地税稽查机构之间移交、转办的案件,由协作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对国、地税稽查部门一方单独查办的税务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需要国、地税双方共同认定是否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的,由协作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六)组织开展稽查经验交流活动。及时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稽查手段创新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及时贯彻学习上级有关税务稽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交流双方在选案、办案、定案等方面的好经验,以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七)开展联合的税收宣传,定期或不定期选择双方共同查办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震慑不法,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了解国、地税联合办案的优势及效能。 (八)负责联络召集国、地税稽查联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九)税务稽查协作的其他日常事务。 各区(市)国、地税局稽查局也应成立相应的“稽查协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的稽查工作协作与督导事宜。 各级“稽查协作领导小组”应设立“稽查工作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承办、落实、开展各项税务稽查协作事项。该办公室分别设在所属区域国、地税稽查局综合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稽查工作协作交流平台 为加强国、地税稽查部门的执法合力,形成双方稽查信息的交流的长效机制,保障检查信息长期、畅通、有序、有效的交换和共享。各级“协作领导小组”可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作交流,并建立税务稽查信息资料交换共享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要商谈需要讨论、研究的涉及国、地税稽查年度工作项目,以及双方具体工作人员无法协调确定的较重要的工作事项。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研究部署重大案件的联合检查方案;协调解决双方协作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统一执法尺度和取证标准,以及联合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分析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态,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稽查手段创新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需要国、地税稽查部门共同商讨、决策的其他重大协作事项等内容。 “联席会议”的组织和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由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和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局轮流承办,并由承办方征求双方意见后确定会议议题。遇有特定情况“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商请上级及有关部门列席。 “联席会议”商定内容的落实:“联席会议”商定的内容,应由会议承办方编写《会议纪要》发放相关部门,并根据要求贯彻执行。 (二)税务稽查信息资料交换共享机制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已形成的结论性材料以及按照工作职责应向对方移交或通报的信息材料,均属交换共享的范围。 交换共享的内容:双方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对方管辖范围的税收违法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双方已查结涉及对方所辖纳税人相关税种的税务违法案件名单及其税务处理文书等相关资料;涉及对方的举报线索及资料等。 交换共享的方式:为提高稽查信息交流及时性和效率,相关稽查信息的交流应以电子信息化形式交流为主,设立专用的交流网络。双方应指定部门负责双方稽查信息交流工作,相关信息应统一通过该部门通报传递、资料的收发、沟通、协调及信息反馈。(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交换共享的期限: 1.双方已查结涉及对方所辖纳税人相关税种的税务违法案件名单及其税务处理文书等相关资料,于双月25日定期传递; 2.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对方管辖范围的税收违法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以及涉及对方的举报线索及资料,原则上按照“属地管辖,同级对口”的原则在3日内予以通报传递; 3.对突发事件及急需通报的线索、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随时传递。 交换共享的管理:双方必须制定相关的保密措施规范信息的传递、保管和使用,对交换的信息必须按照国家经济信息的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密,限定人员进行传递保管,限于本单位范围使用,一般不可向外界透露信息的来源,特殊情况须征得对方同意方可公开引用。 三、稽查工作协作的主要形式 各级稽查工作协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各自区域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遵循上级工作部署的要求,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税务稽查协作工作,确保此项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当前的主要协作形式是: (一)共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市国、地税局稽查工作协作领导小组应共同协商制定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对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指令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双方应联合进行检查、督导、总结和报告;对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也应创造条件联合实施检查。 (二)联合进行专案稽查 对涉及国、地税共同管辖的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定牵头负责单位,案发地国税局、地税局稽查局应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 查处过程中,国、地税稽查局应分别办理执法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共同协商行动。联合检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由牵头负责单位办理移送手续。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三)及时移交案件线索 各级国、地税稽查局在查处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税收违法案件时,应适时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双方应相互承认对方证据效力并做好证据转换工作。对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举报案件、转办案件和其他案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转交对方。 (四)认真办理案件协查 为最大限度的发挥各自优势,节约税收成本,各级国、地税稽查部门应从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国、地税间的案件协查工作配合。对涉及对方管辖业户、税种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可发出《协查函》委托对方进行协查,委托协查方应尽可能提供协查线索,明确协查要求;受托方接到协查函后,应认真办理协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回复协查结果并提供协查取证资料,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告知。 附件:青岛市国、地税稽查工作协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工作 协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于 光 青岛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段家骏 青岛市地税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 青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任希巍 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成 员:韩斌 刘瑞旭 丁学国 郜日元 罗良毅 曹燎鲁 薛建国 胡义霞 赵长春 王瑛琳 高建辉 孙青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郜日元 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胡义霞 青岛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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