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新疆定额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68
核心提示: 新地税函〔2009〕96号 全文有效成文
 
新地税函〔2009〕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20
 
字体: 【】 【】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随着发票管理改革的深入,全区已停止供应《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和《新疆旅馆业统一发票》手工票,原使用上述两种手工发票的用票人,改为统一使用机用发票。
  鉴于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使用微机开票存在一定困难,为解决这部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问题,经区局研究决定,凡提供的应税劳务属于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使用微机开具发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使用《新疆定额发票》作为收费凭证。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加强管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