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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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新地税发〔2009〕1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18
新地税发〔200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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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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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新政发[2008]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征收企业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缴纳的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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