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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152号)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152号)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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