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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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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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涉及营业税政策的文件,没有废止的继续有效。请各单位结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