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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57
核心提示:辽地税函〔2009〕3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3-10
辽地税函〔2009〕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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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规范省内跨市(不含大连下同)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方法,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我省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未制定省内统一的跨市总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前,各市主管地税机关暂按“金税三期”系统中已设置的流程,对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进行认定。
二、经认定的省内跨市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申报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进行。
     涉及跨地区总分机构的各市应积极配合,共同监管税源,确保该类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应收尽收。
 
   
 
 
 
 
 
 
                        二ΟΟ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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