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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 京地税地[2009]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地税地[2009]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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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9]7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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