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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9〕64号 全文有效成文
 
豫国税发〔2009〕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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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政、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稽查等岗位人员认真学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保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政策的切实落实。
    二、对与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经贸往来事项的备案管理按照《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其他经贸往来事项的备案管理仍适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230号)的规定。
    三、对于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认真、及时地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扣缴税款清算由主管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组织实施,税源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四、在办理完扣缴税款清算手续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扣缴税款清算结果通知单》(见附件)交给扣缴义务人,作为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对合同尾款支付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的证明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编号为14位,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建立和完善《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做好对涉税合同的跟踪管理。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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