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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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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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除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一窗式比对尚未开发完毕,其他均按总局要求调整。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一窗式比对完成开发前,如部分企业申报时出现异常,请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后,转复核岗。 二、复核岗审核“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和“模块二报税系统采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二者之和,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项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一)审核相符的按“政策或软件功能缺陷等原因”,即属正常的异常处理。 (二)审核不符的转税源管理部门。 三、系统开发完成后将解决该问题,系统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