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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59
核心提示: 深国税函〔2009〕73号 全文有效成文
 
深国税函〔2009〕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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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除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一窗式比对尚未开发完毕,其他均按总局要求调整。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一窗式比对完成开发前,如部分企业申报时出现异常,请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一窗式比对出现异常后,转复核岗。

    二、复核岗审核“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和“模块二报税系统采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二者之和,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8、15栏“小计”项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一)审核相符的按“政策或软件功能缺陷等原因”,即属正常的异常处理。

     (二)审核不符的转税源管理部门。

    三、系统开发完成后将解决该问题,系统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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