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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节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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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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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228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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