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 京财税[2009]20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京财税[2009]2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5
 
字体: 【】 【】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二○○九年一月九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