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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 京国税函〔2009〕55号 全文有效成文
 
京国税函〔2009〕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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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局在办理向对外支付单位开具税务证明时,应进一步了解QFII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额度、投资项目、境内经纪人和托管银行帐户情况等,加强对QFII取得各类收入的监控,及时做好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20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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