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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315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09〕51号 全文有效成文
 
闽国税函〔2009〕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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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三明、宁德、泉州、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8]150号)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车指标的通知》(闽森防指办[2009]2号)的规定,现将免税车辆指标分配情况下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630,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省局FTP服务器下载区\流转税处\车购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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