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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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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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请各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2009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