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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5  浏览次数:211
核心提示: 豫地税函〔2009〕70号 全文有效成文
 
豫地税函〔2009〕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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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损失,暂参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34号)规定的程序扣除。

二、我局原制定的通讯费、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补贴费税前扣除标准停止执行。

三、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分别填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14行和主表第16行。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正确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

五、各省辖市局和省直属局税务分局应于620日前将汇算清缴数据(报表格式由总局另行制定下发)和总结报送省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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