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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京地税企[2009]4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0
京地税企[2009]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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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4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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