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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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津国税所〔2009〕2号 全文有效成文
津国税所〔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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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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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支出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凡没有单独设置帐册进行核算的,应自2009年度起单独设置帐册,并进行准确核算。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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