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9]29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9
|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九日
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号
二○○九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