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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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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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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