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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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青国税函〔2009〕61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国税函〔200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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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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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州、地、市、开发区国税局要充分认识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国税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保改革、保收入、保协调、保发展”这一工作主线,把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作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
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结合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对本地区所得税企业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情况进行认真的梳理和分析,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整、确定所得税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坚决防止入库税款出现大起大落。
三、对辖区内连续亏损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详实的数据,分析、查找企业“常亏不倒”的原因。对即不能说明亏损理由,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资料来证明确实亏损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12号)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区、同行业的盈利水平,对其实施所得税款的核定,并按月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列入各级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季度或者月份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省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所得税预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同时纳入各地的年度目标考核。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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