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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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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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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