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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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大地税函〔2009〕12号                                                    全文有效成文
 
    
        
            | 大地税函〔2009〕12号  |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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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保证个体出租车定额核定及税款征收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调整如下:
 一、庄河、普兰店和瓦房店个体出租车税收定额统一调整为:排气量标准1600CC(含本数)以上车型,营运收入为5600元/月.辆,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营运收入为5500元/月.辆,个人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9%计算。调整后的税收定额为:排气量标准1600CC(含本数)以上车型单车税收月税额合计216.04元,其中营业税168元,城建税11.76元,教育费附加5.04元,地方教育费1.68元,个人所得税29.56元;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单车税收月税额合计211.82元,其中营业税165元,城建税11.55,教育费附加4.95元,地方教育费1.65元,个人所得税28.67元。
 二、长海县个体出租车月营运收入达不到5000元,按照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管理。
 三、其他县市区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维持不变。
 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62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兰店市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批复》(大地税发〔2005〕122号)中涉及庄河、普兰店、瓦房店和长海县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五、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80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03号)要求,规范程序、严格执法、科学定额、公平税负,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搞好政策宣传,依法妥善地做好与定额核定有关的各项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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