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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 厦国税发〔2009〕13号 全文有效成文
 
厦国税发〔2009〕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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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经研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6年7月1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文规定办理退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确认书》,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抄告单(编号:06472)规定,由市外资局出具。
二、2006年7月1日前有关部门已经按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在2006年7月1日至我局收到总局国税发〔2008〕121号文之前已办理退税的,应予以清理,不符合国税发〔2006〕111号文规定的,收回已退税款。
三、对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根据国税发〔2008〕121号文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
四、各单位应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人员认真对照相关的文件规定,严把审批环节,落实监管责任,并在2009年3月31日将工作情况上报市局(进出口税处)。

二ΟΟ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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