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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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财税[2009]1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24
京财税[2009]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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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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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事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航空公司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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