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 赣国税函〔2009〕28号 全文有效成文
 
赣国税函〔2009〕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2
 
字体: 【】 【】 【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17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特此批复。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