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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09〕13号 全文有效成文
 
辽地税函〔2009〕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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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报说明按省局辽地税函[2008]2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宣传、辅导时,应重点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报说明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宣传,并对系统内干部及纳税人进行全面辅导,保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正常进行。
    三、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申报从2009年2月1日开始,使用“办税通”的纳税人从2009年3月1日开始。
  
 
                   二ΟΟ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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