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 豫国税函〔2009〕26号 全文有效成文
 
豫国税函〔2009〕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0
 
字体: 【】 【】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好专项评估工作。各市要根据所辖成品油企业的情况和总局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专项纳税评估,并在工作中注意总结更为有效的工作经验和评估方法,发现较大案件要及时向省局汇报。

二、做好专项评估工作的总结。各地要按照总局的时间要求完成专项评估工作,并于330日前上报专项评估工作总结。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辖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专项评估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

(三)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应评估查补税款等;

(四)工作中总结出的新评估经验及方法等;

(五)统计上报评估数据。按要求上报《成品油生产企业专项评估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