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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福高速公路德齐北段资产及收费经营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 鲁地税函〔2009〕4号 全文有效成文
 
鲁地税函〔200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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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9〕4号
 
 
关于京福高速公路德齐北段资产及收费经营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将京福高速公路德齐北段资产及其收费经营权转让给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9]5号文件批复,对取得的全部转让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省局直属分局、山东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校对:张伟    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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