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认真做好对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对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和沟通,需要上级部门明确的,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