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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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青国税函〔2009〕24号 全文有效成文
青国税函〔200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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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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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并切实加以掌握,同时做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帮助指导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正确计算填制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圆满完成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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